求助人伏女士的父亲在多年前因病去世,留下的遗产中有一笔4万多元的证券资金。由于当时并没有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因此这笔钱一直存在证券公司那里。去年,当家人想把这笔钱取出来的时候,却发现居然无法取出!
证券公司的说法是:伏女士一家兄妹四人以及在世的母亲需要去公证处开具一张公证书,或者,要拿出法院关于这笔遗产如何分配的判决书。然而,在伏女士一家看来,这简直是不讲道理!!!
那么,伏女士一家的观点是否正确呢?后援律师翟雯婕给出了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10条的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具体到伏女士家的这份证券资产,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各占50%。而父亲所占50%的份额,则作为遗产继承。目前第一顺位继承人共有5人,即配偶和四名子女,他们将平均分割遗产。也就是说,这笔钱,母亲可以得到60%,而4个子女各占10%。
可是,问题又来了。伏女士说,他们其实也不是没有想过要办公证,但是,他们的大哥是知青,多年前就定居在了外地。如今,他并不愿意回上海一起解决此事。
在普陀公证处,公证员也当场给伏女士的大哥打去了电话,询问他到底是否愿意来上海协助解决此事。
显然,伏女士大哥不愿意为此事来上海。那么,在一名继承人不愿意到场的情况下,这公证还能不能完成呢?公证员称,要解决这一困境,公证处可以为伏女士的大哥保留份额,并进行提存公证。也就是说,在收到伏女士母亲和上海几名子女的申请材料后,公证处会将这一情况发函告知伏女士的大哥。而如果他在规定时间内依然不愿现身配合,那他应得的那份遗产将由公证处暂为保管。与此同时,伏女士的母亲则可以凭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证券公司取出老伴“沉睡”了多年的资产。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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