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公告,自12-23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此前的2018年和2023年,商务部曾分别发布公告,对美日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并进行了复审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日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氢碘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并依据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编辑: | 张博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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