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判决我不能接受”!
杭州一位失去2岁女儿的父亲,表示抗诉,并将追责开发商、物业、家政公司。
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惨案?
12-25晚,保姆吴某带着雇主陈先生的女儿坐电梯下楼时,不慎将2岁的小女孩留在电梯中,2分钟后,小女孩误爬上8楼窗台,坠楼身亡。
一审庭审中,女童父母认为保姆应该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
而法院一审宣判,对保姆吴某认定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她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是具有较大风险场所,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但事发后,吴某有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关闭;在电梯外言语安抚小女孩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并参与找寻。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吴某主动交代,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故意杀人最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本质的差异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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