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凌源市第三监狱罪犯脱逃案日前在辽宁朝阳宣判,两名罪犯被判脱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12-24,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凌源第三监狱服刑的张贵林、王磊脱逃。12-24下午,二人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乡烧锅杖子村被凌源警方抓获。
根据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2-24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贵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磊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名罪犯均系凌源第三监狱在押罪犯。张贵林曾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2-24刑满释放。12-24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2-24因犯脱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24因犯脱逃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24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磊12-24因犯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12-2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磊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林、王磊犯脱逃罪,于12-24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为二罪犯指定的两位辩护律师出庭参加庭审履行辩护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在服刑改造过程中,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破坏监狱设施,脱逃出监狱,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脱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贵林、王磊犯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贵林曾二次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曾因两次脱逃犯罪、一次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脱逃罪,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系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磊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稍次于被告人张贵林,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贵林、王磊均系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罪所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二罪犯做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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