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一场名为 “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的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数十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等实务界、学界及律师界的专家学者相聚一堂,肯定死刑复核收回的意义及明显成效之余,就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与律师参与等话题进行了共同探讨。
死刑复核权,顾名思义,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文革”前,1954年9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曾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1983年,为配合“严打”,死刑复核权甚至下放基层。不过,死刑核准权下放暴露出众多问题,特别是部分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酿成了多起错杀案件。鉴于此,2007年,死刑核准权被正式收归至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在当年被称为“刀下留人”之举。
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肯定了死刑复核收回十年来所取得的成效。“少杀了一大批人”、死刑案件数量“明显减少”或“大幅度减少”,是被频繁使用与强调的话语之一。就如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者、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教授所言:“收回最高法院后,死刑的数字大幅度下降,总体来说从万字号变成千字号。”
在陈光中看来,死刑复核收回对加强人权保障意义重大。他的观点获得了与会专家的普遍认同。陈光中指出,死刑复核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是“恢复了常态”。换言之,它对严格控制死刑、慎重使用死刑起到了重要作用,“据我所知,死刑复核收回这十年,起码公开暴露的案件,没有一个是冤杀的。”而死刑复核收回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就程序而言,实现了从书面的内部的单一的行政性审查,逐步转向诉讼法。其显著标志是检察机关与律师的介入,特别是后者,意味着法律援助在死刑复核阶段成为“必须”。
陈光中还就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政策、如何掌握死刑的证明标准,以及程序诉讼化等问题提出建议。他认为,死刑案件不应停留在现有的严格控制、慎重使用这一政策上,而应推进少杀,后者符合国际趋势。他还明确指出了最高法与地方法院在死刑证明标准上的分歧。简言之,最高院目前坚持的“疑罪从无”原则,无法在地方法院得到坚决贯彻,“中国目前有疑罪的案件,在下面就搞疑罪从轻。”陈光中教授说。
除了“少杀一大批人”,另有数位专家指出,死刑复核收回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对一审与二审法院起到了制约作用。
反思死刑复核收回十年的历程,无论实务界、律师界还是学界,与会者的讨论重心都渐渐偏移至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造问题上。专家们对此各抒己见,如有人提出把死刑复核程序纳入特别程序,或是建构中国的三审程序。吉林大学闵春雷教授则特别强调了“有限的三审”概念。在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福律师看来,相比听证程序与三审程序,“有限的三审”显然更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司法公开密切相关。
此外,有学者从最高法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出发,认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表述不够具体,有必要着手建立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复核的规则,制定规范性的文件,从而把复核程序往诉讼化的方向推进,进而保障辩护律师甚至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更有律师界代表批评,目前律师参与死刑复核依然存在不少困难。“律师找不到案件在哪里,找不到承办法官在哪里,不知道如何表达意见,最后也不知道是否核准。”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说。
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眼里,真正减少死刑,不仅仅要通过实体控制(即减少死刑罪名),更重要的是加强程序控制。“程序控制就是要落实刑法四十八条关于死刑之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他进一步指出,“极其严重”指的是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犯罪、特别严重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以及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
樊崇义还就程序控制提出四大具体建议,包括客观物证不合法的,一律不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在审判组织上,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增加一个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给合议庭提出意见。他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去行政化是下一步改革方向。另就制定全国性统一的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建立死刑辩护的资格准入制度以完善死刑辩护的法律援助机制等,樊崇义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站在程序法学者的立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则强调应重新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定位。她指出,若强调它的救济程序功能,改革举措应朝强化法律援助、强化辩护律师各项具体辩护权利的方向前进;若强调它的监督程序功能,譬如就可强调省级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合;而若强调它的裁判程序功能,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就应平等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在熊秋红看来,死刑复核程序在以上三个不同程序之间应有所偏重。
这场研讨会由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据尚权律师事务所透露,时隔九年后该所再次启动“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已承诺未来一年内免费代理部分死刑复核案件,同时广泛征集死刑复核案件的资料,最终形成报告呈送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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