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付和小萍是一对来沪打工的两口子,同在某木业公司工作,由于长期加班,心生怨愤,于是两人家中合计,设局骗取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法官依法断案,判决小两口败诉。
2014年2月,小付进入某木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而后小萍也随他进入该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工作。期间,小付多次与公司发生矛盾,微薄的薪酬加上长期加班,加剧了小付辞职的念头,但他也不想就这么简单离开公司,一直在等待着报复的机会。
某日,小萍重感冒,不想加班,便与公司起了争执,回家向小付哭诉,小付气愤难耐,突然心生一计,决定设局骗取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萍想到今天自己受到的委屈,在小付的煽风点火下,欣然同意了报复计划。小付先拨打了12333热线咨询,匿名举报该木业公司长期存在让员工超时加班的情况。
果然,没过几天,劳动监察部门就到公司核实情况并要求其整改。收到整改通知的公司召开了员工大会,通知员工以后公司不再要求超时加班了。小付看到这结果暗自偷乐。
一个月后,小付又让老乡同事帮忙代写辞职信,然后小付在辞职信下方签了他和老婆的名字,以为这样就不是自己和小萍的真实意思表示了。离职后一个月,小付二人以“该木业公司报复夫妻二人匿名举报而胁迫其辞职”为由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未获支持的情况下,两口子又告到了青浦法院,要求判令该木业公司向其二人支付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中,小付诉称系公司获知其是举报人,故而胁迫两人递交辞职报告,小付便找人代写,并代替老婆签字确认。小萍却坚称其不知晓辞职报告事宜,也从未委托小付签名和递交。木业公司辩称,公司确实存在让员工超时加班的情形,同意支付加班费,但小付和小萍系自愿辞职,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遭匿名举报后,接受了劳动监察部门的建议并及时召开员工大会进行整改,但并不知晓举报人是谁,更不可能胁迫小付夫妻二人辞职。辞职信系小付亲自呈交,当时其声称两口子不会写辞职信,故由单位同事帮忙代书。小付夫妻系自愿辞职。
青浦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及双方的陈述,确认该木业公司确实存在让员工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但是本案中的辞职信系小付主动授权同事代书,其上签名系其本人,亦由小付亲自呈交至公司,可认定为系小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小萍,虽然辞职报告并非其书写,也并未签字,但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唯一依据系公司以其丈夫举报公司为由逼迫其辞职,对于该事实却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最终认定小付夫妻两人系主动辞职,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木业公司支付小付夫妻加班费,但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施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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