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刘克儒2007年在一场车祸中猝然离世,让他的妻子王丽丽猝不及防的是,突然冒出一位丈夫的非婚生遗腹子,把她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刘克儒的遗产;本已分得遗产并自愿放弃继承的公婆也将她告了……这是一场马拉松式继承案——潍坊市两级法院十一年十二审,至今仍然难以了结。
10份判决书
检索这起继承案拉锯的原因,除了双方固有的矛盾导致亲情割裂之外,还与司法审判人员涉嫌重复立案、采信程序违法的司法鉴定等行为不无关系。亲子司法鉴定的检材——刘克儒的遗留物,为其母亲单方提取送检,然而这个遗留物到底是“样血”还是“脑浆”,济南司法局的调查与送检人的法庭陈述相矛盾,至今不明确。
突然冒出的“非婚生子”
刘克儒与王丽丽夫妻二人自1999年起经营兽药生意,艰苦创业小有成绩,2006年底举债启动一个化工项目,不料翌年12-24刘克儒在一起车祸中去世。
12-24,王丽丽从刘克儒的遗产中分给刘的父母刘冠法、刘云霞50万元用于养老,同时约定这对父母不承担刘克儒的一切债务并放弃其它遗产继承权。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刘氏父母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还经潍坊市公证处公证。
对于达成上述协议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王丽丽曾在法庭上陈述:刘克儒去世后,刘的父母向王丽丽提出不拿出50万元就不火化遗体的要求,在刘克儒的葬礼上,潍坊当地行业领导、同行及朋友还曾经去劝解刘的父母,但他们不答应,无奈之下王丽丽卖房筹款。公婆刘云霞的陈述则完全相悖,称是王丽丽提出的要求,“不接受50万元就不火化遗体”。
一个能确定的事实是:50万元在12-24协议签订当天交付,12-24刘克儒的遗体火化。
50万收条
火化证
刘克儒生前还买有人身保险,受益人为王丽丽。按法律规定这笔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但刘克儒的父母去保险公司索要,保险公司无奈,要求王丽丽起诉,经由法院判决后再给付。
双方关系的裂痕已深,但这一切却刚刚开始。
2007年8月,王丽丽收到潍坊市奎文区法院送来的起诉状:一个月大的婴儿阿伟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称他是刘克儒的非婚生遗腹子,要求继承父亲刘克儒的遗产。
在刘克儒生前,王丽丽对这件事毫无耳闻,突如其来的消息几乎把她击垮。
刘克儒生前未立遗嘱,他的继承属法定继承,其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每人份额一般为均等。阿伟一旦被确定为刘克儒的非婚生子,根据继承法解释的规定,刘克儒已被分割的遗产需要从其他继承人中“扣回”给阿伟。
阿伟继承案于2007年10月第一次开庭,法庭准许了阿伟母亲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当时刘克儒已经火化,但刘云霞自称保留有儿子刘克儒的遗留物,有“血液、头发、脑浆”。庭审笔录显示,刘云霞提出保留有刘克儒的遗留物时,王丽丽代理人表示异议,称“只有在确定取得的遗物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鉴定”。
法官答复:本院认为死者母亲保留死者身体的某一部分并非不合法,准许鉴定。
12-24,山东医科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刘**(刘克儒之母)与其送检的遗留物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遗留物与**(阿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鉴定书还显示,委托人为“潍坊奎文区人民法院技术室”,“刘克儒遗留物系其母亲刘云霞携带送检”,并特别标注:“本鉴定结果仅对其送检的遗留物负责”。
王丽丽认为检材(遗留物)为刘云霞单方取得,不合法、不真实,故不认可鉴定意见,请求鉴定人出庭作证。阿伟的母亲则向奎文区人民法院一份提交了火药味十足的《抗议》。第二天还提交了《委托鉴定书》,要求对刘克儒与王丽丽的婚生子阿利进行鉴定。
法院未接受阿伟母亲的申请。12-24本案第二次开庭时,鉴定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证;审判长还提出在刘克儒婚生子和阿伟之间作出鉴定。然而,就在查清事实的关键时刻,这个案件却停了下来。
婆媳对簿公堂
2008年3月,刘克儒的双亲刘冠法、刘云霞向奎文区法院起诉王丽丽,要求撤销《协议书》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理由是“不识字”,又因为当时“精神打击很大”,所以对协议及公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且刘克儒遗产实际价值很大,他们只获得50万元“显失公平”。
奎文区法院认为这个撤销案会直接影响阿伟继承案的审理,12-24裁定阿伟遗产继承案中止诉讼。刘克儒父母的撤销案则由奎文区法院和潍坊中院审了六年,其中潍坊中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0年潍坊中院发回重审意见书
12-24,潍坊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对山东医科院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以《协议书》未保留非婚生遗腹子阿伟的继承份额损害了阿伟的继承权利,确认其无效。
但是,这个判决并未确认《放弃继承权声明》无效。熟悉该案的法律界人士评价说,《协议书》是一份遗产分割协议,法院既然确认其无效,那么刘克儒父母继承的50万元如何处置?《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未予确认效力,即为有效,刘克儒父母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一旦王丽丽依据协议无效的认定要求分割或返还50万元,二老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王丽丽此后对该撤销案提起再审申请,被潍坊中院驳回。而在刘克儒父母提起的撤销案尚未落锤时,阿伟继承案于2012年8月被奎文区法院驳回起诉,理由是刘冠法、刘云霞已放弃继承权,主体不适格。
然而,仅仅四个月后,2012年12月,阿伟又将王丽丽、阿利(刘克儒与王丽丽的婚生子)、刘云霞诉至奎文区法院(12-24刘克儒父亲刘冠法因病去世,享年70岁),要求继承刘克儒的遗产。奎文区法院予以受理。
王丽丽一方则认为,阿伟2007年8月与2012年8月的起诉,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相同的,显然有重复起诉的嫌疑,法院应不予受理。
追问“遗留物”鉴定
12-24,阿伟继承案再次起诉后的第一次开庭,王丽丽代理人对司法鉴定再提异议,原告代理人阿伟母亲称检材为死者刘克儒的“脑组织”。
法官接着问刘云霞:“你送往司法鉴定所的检材组织是什么?”刘云霞答:“是刘克儒的脑浆,现在一直保存着。”
由此可见,至12-24之前(司法鉴定于2007年12月作出),作为鉴定委托人的奎文区人民法院,竟然不知道送去鉴定的遗留物是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3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王丽丽认为,检材——刘克儒遗留物为刘云霞携带送检,而非委托人——奎文区人民法院送检,所以对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负责。
12-24,王丽丽找到了山东医科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该鉴定人称,“我和法院有协议,当年我和法院协商好了,我们不出庭”。12-24,济南市司法局对王丽丽出具《关于对山东医科院司法鉴定所投诉的答复》,称法院没有依法出具要求鉴定人出庭的书面通知。《答复》还显示,该鉴定所在委托协议书备注中注明:该鉴定仅对所送检的样血负责,对其样血是谁遗留等不负责。
就一般人的常识而言,脑浆和血液有很大区别的。委托协议书显示送检是“样血”,而刘云霞称送检是“脑浆”。检材究竟是什么,这个疑问至今没有答案。
济南司法局的答复1
济南司法局的答复2
济南司法局的答复3
在多年的审理期内,王丽丽及代理人以书面或开庭陈述形式多次向潍坊两级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指陈委托、检材等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但均未被准许或采纳。
何时案结事了?
2015年6月,奎文区法院对阿伟继承案作出一审判决,王丽丽不服上诉。潍坊市中院认为需要查清刘克儒生前存在的其他债务,所以撤销发回重审。12-24,奎文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仍未对刘克儒的债务作处理,但查明并确定刘克儒遗产为84万余元,由王丽丽分别支付给阿伟171420.7元、婚生子阿利169220.4元和刘云霞338441.4元。
该判决对刘克儒的债务问题依然没有作出处理,而对于刘云霞夫妇继承所得的50万元遗产,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一并处理,王丽丽可另行解决”。王丽丽又提起上诉。
12-24二审庭审,王丽丽代理人仍追问“遗留物”是什么。刘云霞一方回答为“脑浆”。法庭终于获悉了遗留物的提取过程:刘克儒死亡后颅骨破裂,有脑浆流出,在场的亲属予以收取、带回,放入冰箱内保存。
阿伟及刘云霞对一审作出的遗产数额及分配方案表示认可,但在12-24的法庭上他们仍提出请求:阿伟母亲及代理人以阿伟尚年幼需要教育为由,要求多分遗产,刘云霞则提出遗产确定的数额太少。
这次的庭审已是十二审。如果本案二审维持原判,对先期支付给刘云霞、刘冠法的50万元遗产不予处理,王丽丽“另行解决”的方法只能是起诉。也就是说,这桩延续十一年已经十二审的继承纠纷还尚未到头。
十一年沧海桑田,五名继承人中,刘冠法驾鹤西去;阿伟从襁褓中的婴儿长成十一岁小伙子;阿利已经成人,展开自己的人生,他很希望能确认阿伟这位亲弟弟,也乐意帮助他成长;唯独刘云霞与王丽丽依然纠结在诉累之中。
刘云霞年愈八十,佝偻着腰,12-24开庭时只能半躺在旁听席上。多年的纠纷已无法让她安度晚年。她承认,在这场金额并不大的遗产继承诉讼拉锯战的背后,是亲情的疏离、割裂及其侵蚀。
(文中除刘克儒、刘冠法外,其他人员均为化名)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特约记者:石玉 编辑: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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