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是一名浙江人,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他就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而且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他移师上海, 在上海郊区买了六套别墅,而且基本付清了所有房款。其中两套转让给了员工,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但是非常不巧的是,1993年的时候,秦先生的生意陷入低谷,他需要到别的地方另谋出路,来不及办理过户手续就离开了上海。
但是20年后,当他重整旗鼓,回到上海准备入住别墅的时候,竟然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将四栋别墅转卖给了别人。
2013年,秦先生以宁梅公司的名义,起诉建银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993年一平方米3000元左右的房子在20年后已经增长了六七倍。按照2013年的市值应该是每平方米16000到21000元上下。法院一审最终认定,建银公司败诉。按照法律,建银公司要根据2013年的房屋市场价赔付宁梅公司余下四套别墅的金额,共计1220万。
建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谁知,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有着天壤之别。他们认为,宁梅公司有相当大的错误。根据二审判决,秦先生只能拿到150多万的房款。和一审在金额上相差1000万左右。
二审判决之后,秦先生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忽略了建银公司的过错。除此之外,法院的判决书中,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自相矛盾,违背了实体公平。
因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抗诉。抗诉之后,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生效判决,恢复了一审的判决处理方式。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赵祎韫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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