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也被告了!
继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风波之后,近日,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数十家餐饮企业因店招、菜谱、菜碟含有“青花椒”的字样,被告上了法庭。缘由是“青花椒”已被一家上海餐饮公司注册成为商标。
记者查询了解到,涉事公司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于2014年取得“青花椒”商标,其注册的青花椒商标有多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花椒”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为12-24至12-24。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面临62条自身风险信息,其中,法律诉讼信息为16条,不少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涉事公司的维权申明称,其持有的“青花椒”品牌权益,包括门头形象、菜单内容、品牌名称等,这是注册商标应有的合法权益。有人侵权,他们自然要采取相关的对策。而为原告公司注册“青花椒”商标的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也表示,商标注册获得通过就证明其合法合理。
目前,在全国已经结案的14起诉讼中,该公司几乎全部胜诉。判决书显示,该公司目前至少可累计获赔32万元。不过,被告餐饮店认为,他们的店铺大多经营了数年,且青花椒是一种常见的调味料,所谓侵权的起诉根本不合理,多家店主已准备联合起来维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此回应称,他们已关注此事,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反映。
此前,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诉讼维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回应,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而潼关肉夹馍是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而在青花椒之争中,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青花椒”这种常见的调味品到底能不能注册成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应当具备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及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和权益相冲突四个要件。值得关注的是,在满足显著性这一条件时,《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商标法》并未绝对禁止使用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如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那么,“青花椒”是否属于上述《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呢?对此,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刘峰明确表示,“青花椒”如果注册餐饮类别商标,并不违反不得用通用名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打个比方,雨伞作为一种日常用品,是通用名称,不能注册在雨伞产品上,但“雨伞牌”可以注册在服装、电子产品等其他品类上。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通用名称在《商标法》中早有体现,但仅仅是说明了通用商标在注册商标中的法律禁止性。对于包含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至今缺少系统的概念。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通用名称问题的处理有很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刘峰认为,在此类商标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应充分考量被诉方是否存在得知商标被注册之后来模仿等情形。在这起“青花椒”商标纠纷案件中,被诉方可能经营了多年,甚至祖祖祖辈辈都这么使用“青花椒”名称,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就应充分考虑被诉方是否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主观故意等情形。
尽管这起案件本身还存在很多争议,但在刘峰看来,此类案件也有其现实意义,作为一家企业,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的扩张性战略,但也要兼顾社会的公平利益,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能滥用其权利。法律是最后的底线,随着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越来越深入,法院的裁决能力越来越强,这类案件裁决最终会向一个比较合理的公平的方向去发展。
(看看新闻Knews编辑:崔信淑 张蕴昆 翟静)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mzyl.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