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登记通行工具。交警对首次查获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情节较轻”,对当事人处10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查获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在道路上行驶的,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先予扣留车辆后通知违法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人员前来处理的,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老年代步车
以电力等动力驱动的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的,交警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对车辆采取先予扣留措施后通知违法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车厢封闭”老年代步车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属性。经鉴定明确为机动车的,按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当事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其他老年代步车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情节较重的”规定,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滑板、旱冰鞋
对滑板、旱冰鞋上路行驶行为,交警按照“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处理,首次、第二次查获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民警对其现场口头警告后,并记录教育情况后放行,第三次及以上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对违法人员当场处以50元罚款。
公安交警部门措施
针对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违法上路行驶行为,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此类通行工具违法性、危害性的社会面宣传告知,并在“广而告之”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街面执法教育严管,并积极协调强化源头治理。
1,广泛宣传告知
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载体广泛宣传使用滑行工具、通行工具违法上路行驶的危害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各类严重交通事故,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作用。
2,严格路面执法
采取集中设卡和流动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严格依法拦截、处罚利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老年代步车以及滑板、旱冰鞋等各类滑行、通行工具违法上路通行行为。
3,联合查处窝点
将“封闭式”老年代步车售卖“窝点”线索及时传递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共同开展上门临检行动,严格依法查处、取缔相关“窝点”。
4,推进源头防范
针对“代驾”群体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问题,协调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会同市代驾协会推动强化会员企业行业自律,督促各“代驾”平台企业自主加强加盟司机教育、宣传,告知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上路行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引导选择共享单车、公共交通、分时租赁汽车等交通工具,合法“代驾”,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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