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骑车上班途中被另一辆电动车撞倒,肇事人张某欲驶离现场。见此情形,同行的罗某上前阻拦,被拖拽跌倒,造成九级伤残。罗某起诉到法院,提请民事赔偿。最近,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代理法律工作者钱荣表示:“原告发现被告要驶离现场,就告诉被告说你撞了人了,就拽着她的车,不让她驶离现场,明知道原告已经拉住车的情况下,她还加大了电动自行车的油门,然后把原告拽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
事情发生后,罗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后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随后,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多元。
原告代理法律工作者钱荣称:“我们认为通过公安那边的视频,以及现场的图片和当事人的反映,我们认为罗某的行为是个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张某逃离事故现场,然后造成她跌倒受伤,所以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被告张某并不认同原告的观点,她认为自己并非肇事逃逸,也不知晓当时有人拖拽自己的电动自行车。
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庭长孙翠燕说:“按照交警部门的所做的谈话笔录,以及调查笔录,被告在事发之后确实是驶离了现场,然后到单位打卡之后 ,又返回到现场,公安依据这些情节没有认定她是肇事逃逸。”
不过,张某是否明知有人拖拽电动自行车,还继续驶离,从而造成原告受伤,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案件将择日宣判。
(编辑:殷滋 素材来源:南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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