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将于2017年1年1日正式实施。孟祥介绍,《规定》须遵循三大基本原则。
网拍优先原则
过去,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场拍卖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问题。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
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财产都通过网络拍卖,而应将其作为法院处置财产的优先方式,与其他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
全面公开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全程是以时间推移的角度,将公开贯穿于公告发布、出价竞卖、成交确认等全过程。
全面是针对信息内容的广度,公开的对象包括拍卖财产状况、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等,只要对拍卖和权属转移有意义的信息,全部公开。全网络是针对公开的地域范围,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只要互联网能覆盖的范围都应公开。
市场选择原则
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络平台选择时应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不同的网络平台各自的优势。考虑到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对网络平台软硬件的高需求,本司法解释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自愿报名申请入库。
为配合司法解释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管理规则,适时公布。在个案中,应将对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权优先赋予当事人,充分体现出严格规范司法拍卖准入门槛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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