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陆某在搭乘公交车途中突遇急刹车,其手握的拉环意外脱落,导致陆某摔成重伤。因未能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陆某将公交公司告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公交公司赔偿陆某43万余元。
2016年10月10日8时30分许,陆某乘坐驾驶员章某驾驶的公交车行驶至水城路仙霞路北处,章某突然急刹车致陆某抓住的拉环突然脱落,惯力致陆某被甩至车头位置,陆某因此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陆某因事故导致其脾切除、肺叶切除及膈肌修补,后遗症分别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
陆某认为,因为其与章某所在的公交公司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6万余元。
公交公司表示,首先对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无异议,章某确系其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其公司的医疗费96150.19元等费用要求扣除,也不同意支付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以及章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的事实,法院确认陆某的损失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相关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法合理为限。最终法院综合各类因素后作出如上判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施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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