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美国籍被告人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沙迪德来华工作,后结婚并育有一子。2019年3月左右,沙迪德与妻子分居,12-24离婚。2019年初,沙迪德谎称离异单身,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1岁)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自2021年5月中下旬后,陈某某多次提出分手,沙迪德不同意并对陈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同年6月14日20时许,沙迪德将陈某某约至宁波市通途路清水桥路口公交车站附近交谈,21时48分许持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捅刺、切割陈某某颈部、面部数刀,致陈某某大出血当场死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沙迪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沙迪德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被告人沙迪德和被害人亲属的各项诉讼权利。法院为沙迪德指派的两名辩护律师、聘请的翻译人员、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宣判。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共计20余人旁听了宣判。
(编辑:翟静 实习编辑:高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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