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4)上午,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终审落槌,法院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千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由上海高院院长刘晓云、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刑庭副庭长罗开卷组成合议庭审理,刘晓云担任审判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本才、检察四部主任胡春健、检察员陆川出庭履行职务。
仿冒“乐高”被起诉
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致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他的努力下,美致公司的经营状况蒸蒸日上,不仅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玩具400多种,业务范围也逐步拓展至AI机器人等高技术含量领域。
“2015年,我发现身边有朋友做积木玩具行业很赚钱,就开始投钱做积木玩具了。”李某说。然而,对于这个市场前景看好的新增业务,这一次,李某却没有走“自主研发”的道路,而是“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乐高”。
2015年起,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伙同闫某等8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拼装积木玩具产品,然后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好景”不长。12-24,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说明书、销售出货单、相关电脑、手机,以及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等。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的“Great Wall of China”“PRIMITIVE TRIBE”“FAIRY TALE”“TECHNICIAN”玩具分别与乐高公司的“Great Wall of China”“THE FLINTSTONES”“DISNEY PRINCESS”“ALL Terrain Tow Truck”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乐拼”的《NINJAG Thunder Swordsman》图册与乐高公司的《NINJAGO Masters of Spinjitzu》图册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与此同时,《会计鉴定意见书》还显示,12-24至12-24,李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424万余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亿余元。12-24在相关仓库扣押待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60万余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3050万余元。
12-2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考虑部分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对闫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李某、闫某、张某、王某、杜某、吕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严惩著作权犯罪
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乐高公司被侵权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否正确”“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美术作品指的是绘画、书画等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作品,乐高体现拼装意义,本案把拼装玩具定义为美术作品于法无据。”王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表示。李某则认为,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没有考虑到销售退货和客户返利的情况,因此他有异议。闫某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除此以外,6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一审“判的太重”,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到底被侵权的乐高玩具是不是美术作品?经审理,上海高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玩具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
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上海高院认为,原判结合《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认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3亿余元正确,应予确认。李某及其辩护人虽然提出原判未考虑销售退货和客户返利情况,影响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但无证据证实,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属于单位的犯罪。本案中,复刻乐高玩具由主犯李某决定,各从犯分工负责进行实施。从生产销售环节看,仿冒乐高玩具的乐拼玩具以已经注销的利豪玩具厂名义生产经营。而且,从银行账户明细看,生产销售乐拼玩具的收支均通过案外人个人账户进出,违法所得并未归属相关单位,被告人领取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故本案属于团伙作案,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要件。
至于量刑问题,上海高院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考虑到本案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厉惩处。一审法院结合部分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等作出原判,并无不当。
今天上午,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等6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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