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八旬独居老人王老伯,通过意定监护和遗扶养协议,将300万房产赠予照顾他日常起居的水果摊主小游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今天,这起事件又有新的进展,老人的妹妹向法院提起申请,宝山法院最终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个判决对老人未来的生活可能带来哪些影响?老人是否还能把300万房产留给多年照顾自己的水果摊老板?
看看新闻Knews记者今天从水果摊主的律师处看到了宝山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王老伯的妹妹今年年初向法院申请认定,王老伯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称,王老伯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这份鉴定意见,宝山法院判定王老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份判决,水果摊主小游一方表示认可,但强调这是老人现在的状态,而不是做意定监护公证时的状态。
水果摊主小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月说:“因为做意定监护的目的,就是在头脑清醒的状态下做意定监护公证,等到现在,我没有行为能力了,我以前头脑清楚时候做的意定监护要发挥作用了,指定他预先确定好的人为监护人。”
王老伯是居住在宝山区的89岁老人,他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近年来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的照料。2019年,王老伯和小游通过普陀区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约定在其身后将这处价值约300万的房产赠与小游。王老伯的妹妹则表示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质疑相关公证的正当性。
对此,王老伯妹妹曾表示:“我只要是他正常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我们没有意见,那么当时是不是他们做过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呢?”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等,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有人猜测,王老伯的亲属拿到了这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后,可能会以此为依据,要求法院推翻王老伯2019年办理的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并诉请法院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专家分析,在此次判决后,如还有后续诉讼,那么2019年老人在做意定监护公证时,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叶名怡表示:“我们知道这个公证它的效力是非常强的,公证员通常来说他是一个按照规则行事的话,那么其实他在做公证的时候要有一定的程序,比如说到现场去办理,这个也是到现场去办理的,他经过对对方的交流,可能不是简单的一两句话,可能要交流十分钟,然后能不能自己签名,所以他的亲属,我觉得(推翻公证)难度很大的,他要推翻一个公证书的效力很困难。”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刘晨 吴依娜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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