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行,尤其是乘坐自动扶梯时,不少人都有低头看手机的习惯。静安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一名中学生在乘坐电梯时,低头看手机,随身携带的拉杆箱滑落致他人受伤。带大件行李却选择乘坐自动扶梯、期间还看手机,这名学生和其监护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来看法官的解读。
公共视频显示,2020年9月,15岁的中学生小李带着拉杆箱,乘坐地铁站内的自动上行扶梯。由于小李双手拿着手机低头看,没有拉好拉杆箱,一不留神,拉杆箱就从自动扶梯上端快速滑落,砸中了刚踏上自动扶梯的沈阿婆,摔倒的沈阿婆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头骨开裂、寰椎骨折。
之后,沈阿婆向静安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乘自动扶梯时低头看手机,未拉住拉杆箱导致箱子滑落砸伤他人,15岁的小李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拉杆箱滑落致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预见的可能,因此小李存在过错。
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李海有解读,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应当主动选择无障碍电梯,为了方便而选择自动扶梯,无疑会增加其他乘客的风险,此时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更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件行李的安全。
庭审中,小李及其父母辩称,事发时,沈阿婆头向右看,没注意到拉杆箱坠落,理应减轻小李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从行李箱滑落到砸到沈阿婆仅三秒时间,且拉杆箱的拉杆是拉起状态,滑落时,占据了整个扶梯的横向空间,因此沈阿婆没时间也没空间避让。因此,法院认为,小李构成侵权,应当对沈阿婆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小李及其监护人赔偿沈阿婆全部损失2万6千余元。
法官提示,搭乘自动扶梯,应保持注意力集中,如因看手机导致他人或者自身伤害,都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李海有法官进一步解读,乘客在搭乘自动扶梯时看手机是一种过失行为,如因此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如因看手机导致自身遭受损害,那么,在电梯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又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看手机者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编辑: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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