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售卖牟利的庭审。被告陆某在今年12-25到15日期间,冒名进入一家餐厅当服务员,利用工作之便,偷录顾客银行卡磁条信息。
为了证明测录器这个关键证物和被告以及案件的关系,检方以往会出示证人证词、公安案卷、鉴定书等书面证据。而在今天这场庭审中,这些环节都是由“人”来当庭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质证的。
饭店经理当庭介绍了案发当天她怎么从被告手中拿到这个测录器的。
证人吴某在法庭陈述,客人正抓着她的手,嘴巴还念着说她手里有东西。她可能那会儿有点慌张,忘了具体从左手还是右手,反正交换了一下,吴某看到她把东西拿到了裤管底下藏着,然后吴某正好看到这个动作就从裤管里面抢出来。
而办案民警则介绍了接警到场后,证物收集情况。
侦查人员张某描述,本案的作案工具是在现场当场查获的,被告陆某已经签字确认,已经用公安专用的保管袋保管封存。
鉴定人则陈述了测录器信息的提取过程。
鉴定人高某陈述,鉴定过程是将送检检材,连接至专用鉴定工作站进行数据提取,鉴定结论是,从检材中发现涉案磁条信息共77条,经过排除后,磁条信息共39条。
测录器中的磁条信息经银联确认后,确认有37条可用于制作银行卡伪卡,一名银联工作人员则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作了解释,起止符号、连接符号,如果是贷记卡的话,里面应该还包括持卡人的汉语拼音姓名。这个标准是目前现行有效的,于12-25正式实施的,我们依据这个国家标准来判断,它是否是银行卡,以及银行卡磁道信息的完整性。
而一名磁条信息被偷录的顾客则证实了他曾在案发期间经陆某之手拉卡消费。顾客称,他把信用卡交给这名服务人员,犯罪嫌疑人帮忙支付的,当时离开了顾客的视线。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琳作为公诉人表示,检察机关认为起诉指控的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四类人员均到庭作证,这样的庭审过程虽然相对时间长、流程繁琐,但当庭得出的结论却更有说服力。 作为诉讼制度改革的的一项重要举措,四类人员出庭能够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的公正裁判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被告人代理律师则表示,四类人员出庭对于庭审中更加能够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加透明的把侦查工程展现给大家。
静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毅作为本案的审判长称,所有的案件事实通过直观的证据展示,比平时通过书证出示更形象,也是今后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所以今天也是一个尝试。
本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阴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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