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局近日印发《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明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补偿标准:
①造成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误工损失按所在地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补偿金按平均工资的1至10倍计算,死亡补偿金按平均工资的10倍。
②造成财产损害: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市场价格20%进行补偿,死亡的,按市场价格50%进行补偿。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按照所在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的50%补偿。造成合法财产损毁可维修的,按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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