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市纪委监委成立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37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綦江区人民政府等单位34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其中4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名公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予以组织处理。事故涉及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3名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处理。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4人)
1. 杨波,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机电运输科科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邱伍清,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李其纲,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委员、矿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胡民立,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副部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30人)
(一)市管干部(6人)
1. 李文树,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职务。
2. 赵自成,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 刘德忠,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4. 蒋华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责令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 刘光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6. 石继东,重庆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责令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企业及有关人员(24人)
1. 杨小平,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科科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2. 张和栋,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 陈治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 罗伦忠,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5. 张国平,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总工程师,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 涂兴跃,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监管一处副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7. 颜学荣,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监管一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8. 张凤芹,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党总支委员、副主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9. 魏余万,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0. 杨祖洪,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1. 李宗福,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2. 胡巍,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机械动力部部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3. 李仁元,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4. 廖业凤,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机械动力部原部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5. 许刚,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6. 陈红,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 陈朝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免去部长职务。
18. 江清瑜,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派驻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安监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除劳动关系。
19. 马华启,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派驻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安监员,解除劳动关系。
20. 李斌,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1. 苏坚,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22. 江宗华,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责令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3. 王智力,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4. 王文,重庆市国资委综合处处长,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三、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处理人员(3人)
1. 胡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二室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杨明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党总支委员、局长,责令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3. 周毓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在其他安全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合并处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
“9·27”重大火灾事故审查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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