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以来,上海开展集中整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在此背景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今日(12-25)举行发布会,介绍“醉驾型”危险驾驶案总体情况及主要特点、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的原因作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会上发布了《2011-2016年长宁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判白皮书》,据悉,该白皮书是由长宁法院对该院2011年5月至今年4月受理的千余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进行分析梳理而形成。
长宁3年共判处1198件“醉驾案”
一次酒驾,一丝侥幸,伴随着的往往是一生的悔恨,甚至是夺走宝贵的生命。某公司经理白某就为自己的酒驾行为付出了代价。
一日凌晨3时许,白某酒后驾车,行经路口时撞向路中心隔离带后失控行驶到对方车道,继而撞倒三辆电动自行车,致使三名骑车人受伤,其中一人送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案发时白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0mg/ml。经认定,被告人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最终长宁法院认定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介绍,长宁法院除审理本辖区范围内危险驾驶案外,还负责审理上海全市高架道路及外环线浦西段上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因此该审判白皮书反映的情况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据统计,自12-25醉驾入刑以来至今年12-25,长宁法院共判处危险驾驶案1198件、1199人,均为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近3年,这类案件数量每年均为300余件,呈现相对平稳趋势。
记者注意到,在这些案件中,有24个醉酒者曾使用过代驾服务,说明他们已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部分被告人反映饮酒后曾联系过代驾,但因等待时间过长或难以联系到代驾人员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的代驾人员到了指定地点找不到代驾车辆,要求在某路口等待车主;有的代驾人员将醉酒者送至小区门口,或因难以找到停车位,或因醉酒者要求自己开到小区内,而将车辆交由醉酒者驾驶;有的代驾人员在代驾途中与醉酒者发生争执、纠纷,或因对驾驶路线不熟不愿驾驶,而将醉酒者弃至途中……对此长宁法院认为,虽然醉酒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代驾行业发展不健全、代驾服务不规范、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发生了原本可以避免的危险驾驶案件。
于法不顾 心存侥幸
据介绍,“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主要呈现出八个特点,如被告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高且多具有稳定职业、危险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主要为小客车等。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1198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有8起案件的被告人系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白皮书还指出,被告人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事故发生概率成正比。
另外,虽然“醉驾案”被告人认罪态度普遍较好,但也有少数被告人为逃避处罚采取驾车逃逸甚至暴力袭警等手段,结果被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
“醉驾案”为何频发?长宁法院副院长宓秀范介绍了三点主要原因,一是行为人法制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者居多;二是对法律界限认知不清,存在模糊认识;三是代驾行业尚不健全、规范,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有的被告人甚至认为自己酒量好,酒后休息一段时间就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根本原因,还是行为人法制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宓秀范说。
法律规制,社会共治
如何才能有效减少“醉驾案”?长宁法院表示,首先要拓展宣传方式,着重宣传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律界限和社会危害性,并将宣传与驾驶技能培训、考核相结合,将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纳入驾驶员培训内容,强化驾驶人员法制观念。其次,公安机关应不断加大酒驾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在重点区域和路段进行常规性排查,彻底打消醉酒者酒后驾车的侥幸心理。三是着力提高营运行业从业人员自律意识,尝试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记录与营运行业从业资格相挂钩,实施联动惩戒。
长宁法院还建议,家庭成员、共同用餐者以及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加强规劝、提醒和提示,形成全民共治的合力;与此同时,随着代驾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完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同时加强对代驾公司和代驾人员的管理;强化对代驾人员的培训,明确服务规范;建立代驾服务台帐,保留代驾服务资料等等,真正做到全程代驾,为社会提供更为规范、安全的代驾服务。
(编辑:施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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