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一居民王某家房屋漏水,作为亲戚的泥瓦匠张某应邀前往帮工,还谢绝了费用。谁知帮工过程中,张某因未做好安保措施不幸摔伤,导致死亡。事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张某家属,备注是“房屋维修费”,以此认定张某与自家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张某义务帮工。但张某的家属则表示王某应该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此事闹到了法院。
12-29,张某应王某之邀,到王家位于奉贤的老宅义务帮工,整理房屋屋面瓦片。王某曾表示要支付500元维修费,但遭张某婉拒。然而,由于张某使用的登高凳发生晃动,导致他从高处摔落,致颅内多发出血,经抢救医治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
张某的妻子陈女士认为,张某应被告王某的请求前去帮工,王某也是房屋的立基人,是义务帮工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总计130余万元。
但王某表示,因老宅屋面有漏水,这才请张某来维修。事发后,王家共赔偿原告83000元;事发2个多月后也就是12-29,王某还经微信转账给张某之子500元,作为死者张某的房屋维修费。因此,死者张某与被告之间并非义务帮工,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就维修屋面漏水达成承揽合同关系的合意,而且原、被告是亲戚关系,而死者是泥瓦工,对维修屋面漏水力所能及,所以张某才不要钱,这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12-29,张某对涉案房屋屋面漏水进行维修时,被告方也没有明确拒绝张某进行帮工行为;虽然,王某在双方对赔偿款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时隔两个多月后通过微信支付死者家属500元,并备注是“房屋维修费”,但不能以此认定死者张某当初确认或者两原告事后追认双方达成支付维修费的合意。
对死者张某的行为,法院认为义务帮工关系成立,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及财产的受益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张某作为泥瓦工,对在高处作业应该有足够的安全防护的意识,但他却未实施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从高处坠落,张某的这一过失行为,与他本人的损伤和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终,奉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义务帮工关系成立,判令被告王某等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妻儿损失38万余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王雪 通讯员:毛振亚 来源: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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