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2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根据宪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决定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评选颁授,隆重表彰一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对评选情况及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建议人选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对草案作了说明,阐述了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重大意义,介绍了决定草案起草的工作过程和此次颁授活动把握的基本原则,以及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王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结束后,分组审议了决定草案。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活动,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国家意识、对功勋模范人物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现实需要,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时代精神的现实需要,是全面实施宪法、彰显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赞成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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