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称四川巴中的摩崖造像被涂上颜料惨遭“毁容”,引发关注。15日凌晨,南江县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发布通报称,情况属实,系外地居民委托其母亲给造像“穿衣还愿”。事发后,当地立即对现场增加了保护措施。同时,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开展调查。
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位于四川巴中南江县的石飞河部分摩崖造像被涂上了“彩妆”,其正面、背面龛内的造像均被喷涂,面部还描绘了五官、胡须等。目前,四川省文物局、文物考古研究院和巴中市文物局专家进行现场查勘,并研究制定保护修复方案。南江县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已联系文物资质机构对摩崖造像价值及因涂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下一步,该中心将对调查处置和修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这处摩崖造像最早开凿于北魏晚期,距今1400多年,在初唐、武周和中晚唐又有续凿,2021年才发现,还未纳入文保单位。当地虽然设有监控和大棚保护,但因地处偏远,发现情况时已来不及制止。去年2月,巴中市文物局、四川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联合对这处摩崖造像进行调查,随后形成的报告认为,这处摩崖造像整体将地表天然石包开凿为造像碑的特色做法在四川地区属于孤例,这对揭示四川地区和中原北方地区的佛教文化艺术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据南江县赤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介绍,被村民涂色的石飞河摩崖造像是当地的保护文物,相关部门此前在文物外搭了一个棚子。涂色村民是信众,荒唐的是其认为涂色是在做好事,也是保护文物。可以看出,摩崖造像被村民涂成彩色,首先是村民没有树立起文物保护意识,或是没有意识到摩崖造像所具有的独特历史价值;而树立文物保护意识,首先要知法懂法。
事实上,我国对文物保护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24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此同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摩崖造像遭遇野蛮修复,除了村民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外,另外一个原因是摩崖造像都位于山崖上,距离城市往往较远,尤其是散落田野的造像和石刻,更加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76.67万处,83.3%散落在县(区)以下的农村地区或广袤的乡野间。正是因为这些文物分布范围广、数量规模大、监管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才造成了全国乡野文物失管、失防、失窃案件频发。
文物频遭“毁容式”修复,该如何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表示,破坏文物行为频频出现,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群众缺乏法治素养,在信息茧房里安然自得,忽视普法内容;另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群众没有认识到古迹、文物的历史价值,对历史文物没有敬畏之心。
王丛虎还表示,在这一件事件中,除了当地村民保护文物的意识差之外,还反映出多方管理意识不强的问题。被涂色的摩崖造像在今年正式确定为保护文物,确定为文物后,保护措施仅为在文物外搭一个棚子,文物附近没有相应标识、没有相关提醒,搭建一个棚子更像是应付,这样的措施无意中会给大众留下印象:该文物有价值,但没有太多。村委会与地方保护小组在文物保护上都呈现出漫不经心的态度,何以要求村民也能自主树立起保护文物的观念?管理层意识不强,保护工作不足,即使此次村民未给摩崖造像涂色,后续也有很大概率出现其他的“破坏”问题。
王丛虎说,这些教训警醒我们,应该利用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对地方干部和群众就文物保护法,尤其是有关“文物修缮”条款,多做科普宣传教育,以杜绝这种“毁容式”修复的发生。而村委与地方文物保护小组作为管理者更应该做好沟通和宣传工作,发现历史文物、找到历史价值固然重要,如何改变当地村民观念,做沟通交流更需功力。政策落实是硬性规定,上传下达有“软”方法,但最重要的前提是,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应该时时“在线”。
(看看新闻Knews编辑:彭晓燕 翟静 陈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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