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龚建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龚建华利用担任中共南昌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南昌市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共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抚州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在土地挂牌、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61万余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龚建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封、扣押、冻结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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