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令人有些伤感的案子。因为一套父母留下的房产,一对亲兄妹反目。父母去世后,根据遗嘱,妹妹继承了一套房子,但随后被哥哥占据。妹妹无奈之余,打官司申请执行,哥哥却依然不愿离开。那么,哥哥为什么不顾兄妹之情,要强行占据这一套房屋,即便是执行法官上门都无动于衷呢?让我们一起去现场看一看。
12-25,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带着法警,来到被执行人强行占据的房屋,希望劝说哥哥刘先生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将房屋腾出交还给妹妹。在现场,当执行法官劝说被执行人刘先生时,刘先生的小姨子突然匆匆赶到了执行现场,鼓动姐夫拒绝执行判决。
执行法官告诉刘先生和他的小姨子,如果一直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最终会变成刑事犯罪,会被判刑的。而刘先生的小姨子认为,这就是兄妹俩之间的民事纠纷。在小姨子的鼓动下,刘先生的妻子也情绪激动起来,喊着让刘先生的妹妹来听听。原来,执行的这一天,刘先生的妹妹也来到了这套房屋的楼下。让我们先离开吵闹的现场,去听听妹妹讲讲事情的来龙去脉。
妹妹说,当年老房子被征收,三套安置房分给了哥哥姐姐,如今这套房子,原本就是父母单位分给父母和自己的。父母就怕哥哥再来争这个房子,所以给特地立了遗嘱。然而,面对父母的遗嘱,哥哥和嫂子却并不认可。哥哥嫂嫂说,妹妹耍了心机,让父母写了遗嘱,但妹妹则表示,遗嘱是父母自己去公证处公证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告诉自己有遗嘱,要收好。
让我们来看看这份有争议的遗嘱内容,遗嘱由上海市原闸北区公证处公证,一式两份,分别由父亲和母亲所立。遗嘱中,父母称:现因年岁已高,为避免今后子女发生纠纷,趁我头脑清楚之际特立如下遗嘱,上述房屋依法属于我所有的产权,由我的女儿继承。
从遗嘱里的内容来看,已经很清楚了,但哥哥嫂子还是觉得,妹妹耍了心眼儿,用遗嘱将房子占为己有。实际上自己的女儿是爷爷奶奶带大的,自己女儿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子中,这套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女儿。妹妹占有了自己女儿的财产。
不过,妹妹告诉记者,外甥女的原本户口是随其父母的,是因为要照顾她上学,才同意将她的户口迁到父母与自己的房子中。妹妹说,自己的外甥女在这套房子里住了十几年,2002年,当时20岁的外甥女出国定居至今都没有回来。在外甥女离开14年后,2016年,父母才相继去世,在这期间父母都是由她和丈夫主要照料,哥哥已经拿了父母给的房子,这房子于情于理都和外甥女没有关系,
但是哥哥嫂子不这样认为。哥哥嫂子否认父母曾经给过他们房子,他们认为妹妹所在的单位也已经给妹妹分了一套房子,所以这套房子理应留给自己的女儿。
兄妹两个为这套房子最终对簿公堂,庭审中,哥哥拿不出推翻遗嘱的证据,不仅如此,两位重要证人的出现,也让哥哥最终败诉。那么庭审中出现的证人是谁,他们又证明了什么呢?
2019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先生母亲的妹妹妹夫,也就是是刘先生的阿姨姨父出具了一份证词证言。
两位老人证实:
刘先生的父母有三个孩子,1983年刘先生父母在沈家桥的房子动迁,共分得三套动迁房,父母将两套房子赠予了二儿子,一套房赠予了大女儿。小女儿由于年幼,未作考虑,现在回头想想有些不妥。而现如今。日常生活中小女儿及女婿对他们关怀照顾无微不至,远远超过儿子与长女,于是决定将争议的房产留给小女儿。并在1999年初,将这一决定告诉了自己的妹妹,在得到妹妹的支持后,在妹妹的陪同下,于12-25,老两口前往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公证。并且商定,为了家庭的团结,遗嘱的公证暂不公开。
庭审中,法庭通过刘先生阿姨姨父的证词证言,以及房屋动拆迁调查表,户籍资料,遗嘱公证书等证据,确认遗嘱真实有效,最终判决房屋产权归小女儿继承所有。一审败诉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刘先生认为就算产权是妹妹的,但他和女儿,应该享有居住权。刘先生夫妇以享有居住权为由一直占据房屋。
2020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二审予以确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刘女士依据生效判决,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哥哥和外甥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居住涉案房屋的合法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了解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后,让我们再回到这起案件执行的现场。在刘女士接受采访的空隙,嫂子和嫂子的妹妹,也来到1楼开始对其斥责。大骂妹夫是个贪污犯,贪污了单位的房子。听到嫂子和她妹妹说自己的丈夫是贪污犯,刘女士十分气愤。刘女士说,对于对方的污蔑,她保留起诉的权利,但现在她只想尽快取回被占据的房子。
原来,二审判决后,刘女士的哥哥态度依然十分坚决,不肯搬离,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刘先生的再审申请。但刘先生在接到高院的裁定书后,依然拒绝腾出房子。
于是静安区法院执行局多次和其沟通,希望他能够主动搬离。但刘先生依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一事,最终,被法院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被司法拘留后,刘先生表示,同意执行生效判决,尽快腾出房屋。但当他解除司法拘留回到家中后,依然拒绝腾房。
刘先生不承认被司法拘留时说过会履行判决的承诺。法官当面给他念了一遍,他当时自己手写的申请。面对自己亲笔写的内容,刘先生就是不认,法官再次耐心劝解。然而,刘先生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所以这天,法官再度上门,也要告诉刘先生,如果他依然固执己见,法院将采取进一步的惩戒措施。结果,到了小区里才通过居委干部得知,刘先生摔断了腿骨。
大家来到刘先生家,果然看到他躺卧在沙发上,刘先生面对上门的法官,为自己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找了一个新的理由,执行异议。面对执行法官刘先生又找了一个借口,就是执行异议,那么什么是执行异议呢?
那么什么叫异议?专家这样解释: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他对判决书存在异议说,说原来的一审二审判决证据不足啊,法律适用不准确啊,所以我对这个判决有异议,那么这个异议,按照我们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异议不影响法院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不影响第二种异议,他是说你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程序不对,甚至于案外的人第三人也可以进入,说你们执行,执行错了,这个财产不是这个被执行人的,是我第三人的,比如说我有一个古董放在被执行人家里,你法院拿走了,扣押了,那这个我提出异议,那么这种异议,有可能是合理的,也就是保护被执行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当然这种法律保护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事实依据。
刘先生说对执行提出异议,可问哪里有异议,他却说不出来,马上改口依然咬定是对判决不服。对判决不服,应该提出上诉和再审,这些路刘先生都走过了,都败诉了。现在刘先生却因为对判决不服,从而要求提出执行异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专家告诉记者:如果对执行异议执行有异议,你仅仅说执行有异议,而这个执行异议,你又提不出具体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异议,而仅仅简单的说,我对判决实际上是对判决我不服,我有异议,那在这个提出的异议我们法院不不会予以理会,不会理会的,不属于保护范围之内的,这个你可以通过再审或者检察院的民事抗诉等其他程序,如果你其他程序也走完了,那么说明民事保护这一块,你根本就不成立。
但是不管法官怎样解释,刘先生就咬定不服,拒绝执行生效判决。
在法官的解释说服下,刘先生似乎有些动摇。然而就在此时,刘先生的小姨子匆匆忙忙赶到现场,开始质疑起法官的执行。这也就出现了节目开始的一幕。刘先生的小姨子来到现场,先是质疑法官的执行,随后甚至开始质疑法官与记者的身份。刘先生小姨子看到周法官的证件后,依然选择打110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当着刘先生妻子和小姨子的面,核实了法官与记者的身份,小姨子这才没了声音。
其实小姨子这么奋不顾身的来到现场折腾,也并非全是出于亲情,而是因为如果姐姐姐夫搬出了这套房子,她就要没地方住了,因为她现在住在姐姐的房子中。经过法院调查,刘先生在杨浦区的房产,现在由其小姨子一家居住。
听到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刘先生夫妻沉默了,也有些动摇,然而,小姨子却在现场说,法官这是在吓唬人。在小姨子的鼓动下,刘先生最终表示拒绝腾房,而法官考虑到刘先生尚在骨折恢复期,暂时没有采取其他的法律措施。
法官表示,老人是该尊重保护,但是不能倚老卖老,法院执行不是没有力度的。针对老人,针对不守法律,间接对抗法院执行的老人,该执行还得要执行,千万不能让他觉得法院执行的温度,就变成了一个软弱无能,不可能存在的,只不过是,没到时候。在梳理了整个案件的材料和证据之后,静安区法院执行局以拒执罪,将这起案件移送公安,同时制定强制执行计划,准备腾退房屋。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郭骥 陈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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