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白纸黑字,卖房者为当初签署代理协议时的草率买单。
丁大爷现年72岁,为了销售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2014年与某房产公司签署了两份《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签署半年内,该房产公司享受独家委托权利,丁大爷不得自行出售或委托第三方出售这两套房产,否则需赔付房价总款的1%作为违约金。然而委托期间,丁大爷还是将两套房子出售给了与房产公司无关的第三人,为此,房产公司将丁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判丁大爷支付房产公司违约金25000元。
面对房产公司诉求,年过古稀的丁大爷回应说协议是该房产公司的业务员要求签订的,且业务员承诺签订该协议不会产生任何后果。协议为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且内容文字繁多,自己老眼昏花,是在没有看清详尽的协议内容情况下,轻信了业务员的一面之词后草率签订了居间协议才导致现在的处境。
法院经审理查明,协议是丁大爷和房产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委托方式和相应约定并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丁大爷,在签订协议之前理应对协议名称和内容作必要了解。考虑到房产公司并没有尽到全面的独家委托出售房屋的义务等因素,法院综合被告的违约程度、原告服务的全面性,酌情判定丁大爷赔偿违约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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