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未侦破的“南大碎尸案”有了新的动态,3月29号,被害人姐姐就当年刁爱青遇害一事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南京大学,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承担162万元赔偿。
“南大碎尸案”发生于12-23,被害人刁爱青系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在校期间被凶手残忍杀害。凶手为毁尸灭迹,将刁爱青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该案案发后,南京警方从未放弃缉凶,但至今该案尚未侦破。
谈及为何时隔25年后才起诉南京大学,案件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25年来,刁爱青父母多次去南京大学讨要说法。南京大学均以案件尚未侦破为由没有回应。现在,刁爱青父母考虑到自己年迈,唯恐时日不多,所以依法提起诉讼。希望在有生之年,南京大学可以给被害人家属一个说法。
刁爱青家属认为,南京大学在校园管理方面存在三大过错。首先,宿舍管理老师滥用教育惩戒权,才导致刁爱青情绪悲愤,离开宿舍,最后惨遭杀害。其次,刁爱青夜不归宿,校方理应及时发现并告知家长,但却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客观上导致该案错过了最佳侦破时机;此外,家属还认为,证据显示凶手抛尸地点均在南大校园附近,无法排除刁爱青是校园内遇害的,说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
在案件发生已经过去25年后,且真凶仍未落网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还能否进行追责?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认为,刑事诉讼方面,刑事诉讼不存在过了追诉有效期的问题,只要真凶落网,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诉讼不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期有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不过《民法典》同时存在三大弹性条款。一是,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延长时效。二是,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是,义务人主动赔偿的,法院不得阻止。此案中,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时效是否有效仍有争议,主要是民事赔偿义务人是谁很难界定。律师认为,家属可以起诉,但最终的裁权在法院。
另据中新网报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收到起诉书及相关材料,由于该案所涉及历史久远、案情复杂,法院对起诉的相关资料仍在受理过程中,目前尚未立案。
(看看新闻Knews编辑:彭晓燕 周缇 董亚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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