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19号
当事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KB4599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3月,与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北京公司”)共同作为瑞幸咖啡连锁品牌的经营总部开展业务。经营范围为咖啡馆服务(自制饮品)等。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在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多家往来企业帮助下,虚假提升了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关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当事人通过组织召开“瑞幸咖啡媒体沟通会”、“无人零售战略发布会”、2019年度2、3季度电话业绩会等多种渠道对外广泛宣传使用上述虚假营销数据。
经统计,2019年4月至12月,当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帮助下,采用“个人及企业刷单造假”、“API企业客户交易造假”,虚增收入,通过开展虚假交易、伪造银行流水、建立虚假数据库、伪造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累计制作虚假咖啡卡券订单1.23亿单。同时,当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与多家第三方公司开展虚假交易,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外卖配送业务,虚增劳务外包业务、虚构广告业务等方式虚增成本支出,平衡业绩利润数据。通过资金不断循环,实现营业收入大幅虚增,最终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当事人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材料、新闻发言稿、销售协议、往来邮件记录、OA审批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财务报告、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12-2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内容与事实相差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2-2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0号
当事人: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8FG04E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10月,与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中国公司”)共同作为瑞幸咖啡连锁品牌的经营总部开展业务。经营范围为咖啡馆服务(自制饮品)等。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及瑞幸中国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在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多家往来企业帮助下,虚假提升了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关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当事人先后在其微信公众号“你的小蓝杯”、“luckincoffee瑞幸咖啡”,官方微博“luckincoffee”,瑞幸咖啡官网(地址:http://www.luckincoffee.com),面向大众广泛宣传使用上述虚假营销数据。
经统计,2019年4月至12月,当事人及瑞幸中国公司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帮助下,采用“个人及企业刷单造假”、“API企业客户交易造假”,虚增收入,通过开展虚假交易、伪造银行流水、建立虚假数据库、伪造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累计制作虚假咖啡卡券订单1.23亿单。同时,当事人及瑞幸中国公司与多家第三方公司开展虚假交易,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外卖配送业务,虚增劳务外包业务、虚构广告业务等方式虚增成本支出,平衡业绩利润数据。通过资金不断循环,实现营业收入大幅虚增,最终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相关公众。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当事人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材料、新闻发言稿、销售协议、往来邮件记录、OA审批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财务报告、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12-2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内容与事实相差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2-2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1号
当事人: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4734200J
本局在查办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中发现,当事人与瑞幸公司合谋,以虚增销售收入、隐瞒资金真实流向等方式,为瑞幸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5月至12月,当事人明知瑞幸公司为了营销业绩造假、财务造假并对外宣传以此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仍然与其达成合谋,通过企业支付宝购买咖啡券交由瑞幸公司在虚假数据库中分配消费记录,以及为瑞幸公司虚假企业API客户卡券收入提供资金流转两种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瑞幸公司虚增销售收入,最终得以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足以误导消费者以及相关公众,为瑞幸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以上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公司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车行天下、神州优通、太原东金、长沙畅意的支付宝充值金额及杯数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12-2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帮助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2-2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2号
当事人: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2534807C
本局在查办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中发现,当事人与瑞幸公司合谋,以虚增销售收入、隐瞒资金真实流向等方式,为瑞幸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5月至12月,当事人明知瑞幸公司为了营销业绩造假、财务造假并对外宣传以此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仍然与其达成合谋,通过企业支付宝购买咖啡券交由瑞幸公司在虚假数据库中分配消费记录,以及为瑞幸公司虚假企业API客户卡券收入提供资金流转两种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瑞幸公司虚增销售收入,最终得以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足以误导消费者以及相关公众,为瑞幸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公司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车行天下、神州优通、太原东金、长沙畅意的支付宝充值金额及杯数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12-2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帮助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2-2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3号
当事人: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50200MA335LHF0B
本局在查办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中发现,当事人与瑞幸公司合谋,以虚增成本支出、平衡业绩利润数据、隐瞒资金真实流向等方式,为瑞幸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明知瑞幸公司为了营销业绩造假、财务造假并对外宣传以此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仍然与其达成合谋,帮助瑞幸公司虚增成本支出、平衡业绩利润数据,另将通过虚假原材料采购交易所归集的资金,用于瑞幸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为其隐瞒资金真实来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瑞幸公司实现资金回笼,确保瑞幸公司通过资金不断循环的过程,实现营业收入大幅虚增,最终得以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足以误导消费者以及相关公众,为瑞幸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幸公司提供虚假采购明细、瑞幸公司OA系统付款申请、当事人银行往来明细、瑞幸公司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微博、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的虚假营销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12-2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帮助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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