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发生在12-25,监控显示,晚上10点多,749路公交车司机徐某正驾驶车辆,在他身边一名中年男子始终站在驾驶座一旁,满嘴胡言乱语。
当车辆行驶至逸仙路、万安路附近,驾驶员座位边一名中年男子突然猛烈拳击公交车司机头部并硬拗其手臂。
司机徐某被击打后被迫紧急停车。之后该男子仍持续猛击司机徐某的头面部,导致他甚至一度倒向了一边的车窗。视频显示,被猛烈攻击后,司机徐某曾短时间内眩晕,并短暂失去了意识。
停车后,张某并没有停止攻击行为,反而仍在持续攻击行为。
过路群众见此情景,立即报警。被告人张某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公安机关留置处理期间,张某又借酒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
经鉴定,公交车司机头部软组织挫伤。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两高一部于12-25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一条表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金嬿 实习编辑: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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