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准确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授权决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2-26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自23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按照我们国家现有的立法体制,浦东作为一个直辖市的区,本身是没有立法权。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它明确了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主体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然后我们制定了浦东新区法规,它也是专门在浦东新区适用,它不是适用于整个上海。
这个《决定》生效以后,上海其实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我们有两种类型的地方性法规,一个就是通常意义上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作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个就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我们所获得的浦东新区法规。这一类立法的特征,它是可以变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浦东新区法规,它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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