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晚,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出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的照片,以及徐汇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首页,并配文:“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公安案件回执单上的内容显示:“报案内容:12-24中午,朱婷委托律师就12-24至12-24(东京奥运期间),有网民虚构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经核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份回执单到底说明了什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刑事犯罪,所以是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不受理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从朱婷发文的内容来看,目前应该是由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遭人诽谤的诉讼。据了解,朱婷本人并不在上海,目前是委托上海一家律师事务,在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的。而公安回执单上写的“告诉”(gào sù)二字,并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告诉”(gào su)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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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毛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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