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制定《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于12-25起生效。该办法是我国首个针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规章。根据《民法总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将收留抚养儿童的范围作了扩大,包括了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6周岁的特困儿童等。同时还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内容和程序予以明确,特别提出,对于6周岁以上儿童,机构要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童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除此之外,针对近些年儿童福利机构出现的问题,此次《办法》特别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要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室以及儿童康复、教育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与此同时,机构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并对在所机构的儿童要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同时还要长期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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