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浦东惠南镇的陈女士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送来锦旗,感谢检察官解决了多年悬而未决的占房纠纷。事情要从2000年说起,陈阿姨和江苏来沪的被告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到期至2011年底。不料,2011年陈女士想收回房屋,对方先是假意答应,随后又出尔反尔。
陈女士表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了一年,但邱某赖了十几年不还房,所以只能通过法院途径解决。法院判了他三年九个月,但邱某就是拒绝搬迁。
而对方一直在找各种理由,他借口说自己做棋牌室生意,已经做出了名气,如果搬走损失较大,于是拒绝搬迁,还说自己的孩子要在浦东当地读书,以种种理由搪塞。
90岁的陈阿姨称,一开始对方还象征性地付一些房钱,后来就置之不理。
对方随即提出各种无理的赔偿要求,要求房东赔偿他50多万人民币,而这笔巨款远远超出了房租的费用,这让房东感觉遇到了流氓无赖,甚至威胁要来找陈女士的小辈,在门上贴纸条,恐吓他们。
12-25,陈女士将房屋租赁终止书通过北门居委会干部陪同下送达被告,并告知其2012年年底终止房屋租赁关系,但被告拒绝搬走。后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邱某迁出房屋。法院随后判决解除原告陈某和被告邱某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被告邱某30日内搬离房屋;被告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陈女士自12-25起至被告邱某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200元计算。
但是,邱某发挥起了自己老赖的特长,期间略微涨了几次房租,但还是死乞白赖不肯搬。
陈女士告诉我们,法院已判过并抓住了他,但他却更凶了,声称:"我被法院抓了,我再搬掉。我就是不搬。"
司法机关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难案件,根源就在于,被执行人邱某对法院执行判决的藐视,藐视法律权威,一直耍无赖居住在里面。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慧表示,陈女士的案子生效判决三年之后,迟迟没有履行。陈女士走投无路,到检察院来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介绍,民诉法修改之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全新的职能,对民事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监督。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慧表示,这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内跟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形成合力,对这个案件进行反复的沟通和论证,就被执行人邱某是否构成拒执罪,不断地探索和论证。对外经过一系列的论证之后,认为被执行人邱某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外向法院执行局建议在固定相关的证据之后,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今年9月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犯罪线索,公安机关随即进行了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随即提起公诉。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慧表示,这是一个突破。因为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存在,那么如何解决这种老赖问题,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个难题。所以现在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能,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切实地为民做实事,切实做到执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门在实践中,不断出台一些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范围。随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现象的增多,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逐步取得了突破。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震宇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的确以前办理得相对比较少。实际上在这个里面的确是有在实践方面、法律适用方面的疑点和难点问题。从上海的实践规定来讲,在2008年的时候,公检法司几家,当时已经出台了一个法律适用的具体标准。比方说,它在明确了相关的执行人,在相关的司法机关对其采取了民事执行措施之后,仍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从这个案件上来讲,实际上它已经符合了法律的规定。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相关执行判决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能力的执行义务人,最终导致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情形。
而这样的案例,对于社会上其他一些老赖,也可以比照这一案例进行相关处置。2015年8月,全国人大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13条又做了修订。比如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刑条款,由原来法定刑最高三年,现在增加到三到七年。也就是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也可以判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的法则。
同时,还增加了单位犯罪的条款,如果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话,那么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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