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为了支持儿子创业,抵押了唯一住房,欠下巨额债务,一家人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选择宁愿做老赖,也不肯配合法院把房子拍卖了。那么,拿唯一住房作为挡箭牌,法律上是不是就没办法了呢?你还别说,如果这事发生在过去,执行法官还真的束手无策,因为法律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该如何处置,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实践当中执行法官很难把握,所以只要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法院都会停止执行,这也意味着,明明有财产,申请人就是拿不到。
但是这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现况,从2015年起发生了转变,最高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属于可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法定特殊情形。就是说,老王家的房屋被拍卖之后,申请人同意在拍卖款中扣除一部分费用,用于保障老王一家人有地方可住的,那么,法院就可以对这套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那么,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呢?
1、在面积上,不是按照老王家原来的面积,而是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2、在租金标准上,既不是按照老王家同区域同品质的房屋租金标准,也不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是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
3、在扣除时间上,5~8年。
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说法后,王先生一家原本坚硬的态度有了转变。最终王先生一家主动配合执行,搬出了这套唯一的住房,法院也把他们一家的安置费用,按照这套房子的同类租金作为参考,时间上,按法律规定的上限8年来计算。目前,这套房屋已经拍卖,拍卖款也顺利到了申请人手中。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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