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今天(12-26)表决通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新条例将于明年12-26起施行。今后,上海公共场所屋檐底下全面禁烟。
《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室外吸烟点的设定,应当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器具。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本市控烟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编辑: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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