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至10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收受42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60万余元,另有8198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雷志强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雷志强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新闻记者12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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