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一公司冒用个人身份信息虚假申报工资以逃避缴税,使得他人申请廉租住房受阻,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朱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朱女士4750元;驳回原告朱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50多岁的朱女士向黄浦区申请廉租住房,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受理,但在审查过程中,朱女士被告知其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规定。随后,朱女士经查询,发现上海某科技公司冒用她的身份信息进行工资标准申报,并于2017年1月报警,后又向税务局举报,税务局答复:朱女士在2016年8月——2016年12月期间确实未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个人所得税申报为虚假申报。2017年3月,税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出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最高可给予朱女士每月900元补贴标准。
2017年5月,朱女士以侵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朱女士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廉租住房审批被推迟,虽然后来审批下来,但是已少拿9个月的廉租住房补贴,并导致产生其他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廉租住房补贴、交通费等损失8300多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余元。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承认其公司员工黄某为增加支出而避税,用了朱女士身份信息,现同意向朱女士当庭道歉。但认为朱女士廉租房补贴损失是否与其行为有关并不明确,补贴少拿多少也并不明确,主张的其余损失并无依据,故对于朱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公司同意补偿2000元解决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行为造成被盗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已当庭赔礼道歉,原告予以接受,法院已记录在案,故不再以判决形式作出。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通讯费,法院根据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酌情确定为250元。对于廉租住房补贴损失,原告不属于实物配租范围,但可享有廉租住房补贴。
税务局已查实被告将原告的2016年8月——2016年12月期间个人所得税申报为虚假申报,并于12-24更正。原告于2016年11月向当地居委会申请廉租住房,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于2017年4月出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被告的不法行为使得审批延后,故原告领取廉租房补贴延后,故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廉租住房补贴损失为4500元(900元/月,5个月),该款由被告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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