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一个号称“就是要出去跑步,其他都可以配合你”的澳大利亚籍华人女子梁某上了热搜,这个人在12-24到达北京后不按规定居家隔离,外出跑步且不戴口罩,还对着社区防疫人员大喊“救命骚扰”。
第二天,梁某供职的公司,拜耳中国,就通过官微发布声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这名员工做出的辞退处理立刻生效。第四天,北京警方通报称,注销澳籍慢跑女子梁某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大快人心啊。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呢?
这种情况可以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劳动者无过错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即便是要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
第二类则是劳动者有过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很关键的一点是,据此解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哦。
那么,在疫情期间不服防疫管理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呢?
首先要提醒大家,在疫情期间不服防疫管控管理的行为,
轻的,会有社区管理人员等进行劝告、警告,如果不听劝告的,会有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被刑事处罚了,那用人单位自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被刑事处罚的,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呢?
这就要看用人单位时怎么规定的了。
虽然每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有不同,不过,有不少企业的《员工手册》里,会有像这样的规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因此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如果有这样的兜底规定,那么像梁某这样的极端自私的精致利己主义者,就只能吞下自己酿的苦果了。
在这里,还想提醒下大家,有空的时候,还要多看看自己的《员工手册》,不要违反了单位规定还不自知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编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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