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11时,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83场新闻发布会,邀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主任邬惊雷、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诸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许瑾、上海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孙晓东介绍情况。
孙晓冬介绍,针对普通人群和特定人群,建议遵守以下防护原则。
在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乘坐交通工具、托幼机构等学校的教职员工、食品从业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等需佩戴口罩。
(一)普通公众
1.以下情况无需戴口罩:
(1)居家;
(2)骑车、自驾车时;
(3)去户外、公园、夜间市集,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时,建议可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4)去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室内场所,在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无需戴口罩;可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 乘坐轨道交通或长途客车,进入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学校等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3.提倡个人随身携带口罩,在密闭空间内、人群密集区、需要与他人密切接触时,建议视情况佩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
相关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依据执业规范和有关规定,必须佩戴口罩(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等)。
1.以下人员要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1)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
(2)托幼机构教师;
(3)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院校的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4)大中院校内,在封闭、人员密集环境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5)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的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6)食品加工和销售的从业人员还须戴手套。
(三)特定人群(不包括疑似和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居家隔离人员和职业暴露人员)
1.有发热、鼻塞、流涕、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及相关探视、陪同、陪护人员,赴医疗机构就诊或前往公共场所(场合)时,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2.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的指导下戴口罩。
3.年老及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建议佩戴口罩。
4.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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