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2-26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其作品《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元人民币。
2015年,原告查良镛发现被告杨治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诉求。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整体上看,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镛作品中的人物名称、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此间的少年》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同时也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此间的少年》出版发行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等方面与查良镛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苏国生:“ 《此间的少年》出版多个版本,发行上百万册,侵权行为从2002年持续至今,侵权时间长,发行数量大,杨治获益较多。三,杨治将《此间的少年》出版发行多次,主观恶意明显,酌令杨治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为168万元。”
法院判决,杨治和相关出版商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关系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及出版商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
(来源:中新社 编辑:刘喻斯 责任编辑: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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