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清东陵被盗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成刚犯非法拘禁罪、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等3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到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到10万元;被告人许庆波等5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到13年不等,并各处罚金5万元;毛某等4人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判处高某、赵某有期徒刑两年,杨某、毛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0月,位于唐山遵化市的清东陵内景妃园寝温僖贵妃墓被盗挖,多件珍贵文物被盗。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被盗文物被追回。国家文物局就此事约谈了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政府及清东陵管委会,引发舆论极大关注。
2015年11月,8名犯罪嫌疑人落网,检察机关于2016年7月对该8人提起公诉。2016年10月,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梁成刚投案,检察机关于2017年3月对其提起公诉。2016年12月,清东陵文物管理处景惠陵管区原区长毛某、清东陵文管处保卫科原科长杨某、景惠管区景妃陵原警卫高某和赵某,被检察机关以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组团盗墓狂挖十多天
1987年出生的被告人梁成刚在天津蓟县居住,2015年10月,他与许庆波、赵某某等人密谋到遵化市清东陵保护区盗掘古墓,并为此多次到清东陵保护区进行踩点寻找目标。经多次踩点,确定准备盗掘清东陵景陵妃园寝内的温僖贵妃墓。
梁成刚与赵某某、王某某、代某某组成盗墓团伙,在摸清安保人员进出陵园的时间点和行动规律后,带着铁锹、电线、对讲机等工具爬墙进入陵区,每天晚上挖掘盗洞。他们还引来园寝西面附近农业灌溉电力,用棉被罩在外层消音,利用电动切割工具在地面打了1米多深的洞,然后将盗洞横向通往地宫。
据几名被告人供述,盗墓期间,由代某某负责放哨,看着巡逻的警卫每3个小时通知一下;梁成刚等3人负责挖土,将挖掘出来的土用尼龙袋装起来,倒进陵区内一水井内。每天从晚上七八点干到凌晨3点收工。挖了四五天后墓室打通,盗洞中出现水,他们又买来两个水泵抽水。抽了六七天水后,几人下到墓室中盗取多件文物。12-25凌晨,巡逻警卫发现盗墓行为,梁成刚等人逃离。整个过程持续了10天左右。
判决书显示,梁成刚等人从温僖贵妃墓中共盗掘出累丝金冠1件、各式金钗8件、累丝嵌宝石花卉纹钗两件、累丝龙首珍珠耳坠3件等文物共30多件。经鉴定,其中累丝金冠等25件文物年代为清康熙,属三级文物,且均为珍贵文物。这些文物目前均已发还给清东陵文物管理处。
案发后,遵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时发现被告人作案时使用了水泵两台、输水管两部、自制铁梯1个、电缆1部、水靴两双、逃生面具两个等大量工具。2015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代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梁成刚被警方上网追逃,2016年10月,其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此外,作案时,梁成刚还处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期。2015年5月,因为银元买卖纠纷,梁成刚与他人将被害人吴某非法拘禁在一处水窖内。2015年6月,梁成刚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最终,法院认定梁成刚在非法拘禁、非法盗掘古墓葬犯罪中均系主犯,但存在自首和主动上缴所盗文物的情节,对其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各怀鬼胎“黑吃黑”
12-25凌晨,清东陵安保人员发现盗墓行为,梁成刚等人从墓室中盗取文物后分头逃离,几人到集合点时却发现,所开车辆的车胎被扎了。原来,与梁成刚一起到清东陵踩点却没有参与盗墓的许庆波,策划了一场“黑吃黑”。
当年10月中旬,被告人许庆波经代某某介绍与梁成刚认识,但与梁成刚因盗掘时间问题发生矛盾,许庆波并未一同去盗掘古墓,而是想着等梁成刚盗成之后“黑一笔”。随后,许庆波找到被告人王立华、赵安、杨泽民、马铁强4人。就在梁成刚等人盗挖温僖贵妃墓时,许庆波几人多次到清东陵蹲守观察其盗掘进展,准备待梁成刚等人盗掘成功后将其盗掘的东西抢走。
12-25凌晨,许庆波等人再次来到清东陵,途中看到梁成刚等人的车,随即用匕首扎胎。到达清东陵后,许庆波、王立华在车上等候,赵安、杨泽民、马铁强前去抢劫。此时,梁成刚等人将贵妃墓中物品盗掘出来后,被安保人员发现正在逃离,正在顺着墙边的梯子下来时,与蹲守的另一伙人“遭遇”,杨泽民等人打开手电筒并高喊“站住”。受到惊吓的盗墓贼扔下一个塑料袋后拔腿就跑。该塑料袋中装有一部分所盗文物。
值得一提的是,许庆波组织的“抢劫团伙”内部也各怀鬼胎。拿到梁成刚等人扔下的文物后,赵安等人并不想全部交出去,于是将其中一部分埋了起来,把剩下的文物交给许庆波和王立华。事后,3人返回将埋藏的文物取了回来。经查,被抢走的文物有累丝金冠、累丝嵌宝石花卉纹钗等18件。
12-25,被告人许庆波、王立华、杨泽民、赵安、马铁强被公安机关抓获。遵化市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几人明知是他人盗掘古墓葬犯罪所得的保护文物,而利用特定的环境进行胁迫强行抢走,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判处许庆波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几人分别获刑11年到13年,各处罚金5万元。
警卫巡逻点到辄止
2015年10月清东陵发生被盗案件后,2016年5月,清东陵再次被盗,昭西陵内一汉白玉材质的柱头被盗走。2016年7月,国家文物局再次约谈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政府及清东陵管委会,指出当地政府和部门责任追究不到位,敷衍了事、避重就轻,未从体制机制上查找问题,厘清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之后,遵化市对负直接责任的清东陵博物馆负责人李雪松、清东陵文物管理处保卫科科长杨某等人给予了党纪和行政处分。
追责并未终止。针对温僖贵妃墓被盗一案,2016年8月,已经受到处分的清东陵文管处保卫科科长杨某,以及清东陵文管处景惠陵管区区长毛某、景惠管区景妃陵警卫高某和赵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底提起公诉。检方指控4人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措施不得力,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盗墓行为未被及时发现,文物被盗。
庭审中,毛某辩称,其作为管区领导在人员管理上也有不细致、不到位的地方,但温僖贵妃墓被盗,主要原因是清东陵文管处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安保巡防制度不科学、人员力量薄弱、技防没有所致,其没有人员安排、调动的权力,没有财权,不应承担责任。毛某表示,景妃园寝在被盗期间,文管处只安排两名警卫人员,每人24小时轮换制,没有按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执行,没有技术设施和设备,没有犬防。
杨某同样认为自己无罪。他当庭表示,温僖贵妃墓被盗是由于防范措施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导致,值班警卫只两人24小时轮班,给盗墓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案发前他多次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增加警卫人员巡更次数的建议被领导采纳,但其建议增加技防设施、增加警卫数量,因资金等原因未被采纳。
警卫高某和赵某均表示自己在值班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盗窃是因为值班人少,没有照明设备和安保设备,发生被盗不是个人原因。并且,发现盗窃人员行为的是赵某,说明他在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
事实上,在长达10多天的盗掘过程中,盗洞口距离最近的安保人员巡更点直线距离只有13米。景妃陵的巡更路线设有12个触点,警卫巡查棒与巡点接触形成的电子数据显示,从12-25至12-25的巡更记录上看,警卫人员每次都是10来分钟就把12个巡点巡完。多名证人指出,景妃园寝巡更计划是一天8次、每次巡查1小时,如果只用10分钟左右巡完,肯定是没有认真巡逻,就是只接触巡点了。
盗墓的赵某某等人的说法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出具证言表示,他们在盗挖时能看到警卫巡逻的情况,警卫巡逻墓区一次最多10分钟,刷完触点就走,也不四处看看。距离倒土的井边几米就有一个触点,井沿上有倒土时散落的土渣,挖的洞口虽然经过掩饰,但和别处明显不一样,如果仔细巡逻的话就能发现。
遵化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赵某身为清东陵景惠陵管区景妃陵警卫,在巡更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损毁,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被告人毛某、杨某的行为亦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均应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检察机关相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
法院一审判决,高某、赵某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毛某、杨某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职责,对温僖贵妃墓被损毁负管理责任,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目前,经过整改,清东陵已经完善了景惠陵管区的照明、摄像监控等安防措施;警卫由原来的两人增加到8人,实施双人8小时工作制;增加两只犬,并为警卫人员配备了相关设备。“如果被盗前采取这些措施的话,被盗事件就有可能不会发生。”被告人杨某在法庭上说。
一审宣判后,上述案件的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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