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在西安打工的小伙陈某通过手机软件认识了一名女网友,两人联系几天后见面吃饭,女孩就带着自己的朋友跟陈某一起见面,吃完饭后,陈某说带两个女孩去附近的酒店歇脚。
在酒店门前的一段监控中,可以看到两名女孩跟陈某在门口说了很久的话,突然,陈某冲上去,拽走了女孩挂在胸前的手机,然后撒腿就跑,两名女孩在后面进行追赶。看到陈某跑远之后,报了警。
陈某表示抢走女孩的手机,是由于金额的问题,女孩的态度突然发生了转变,说的话很难听,激怒了他。
后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莲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573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义,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陕西新闻 实习编辑:杨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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