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宝马车,开了还不到半年,外出办事时,没有注意到车底有未燃尽的斗香香灰,导致爱车被烧毁,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拒绝!后来上了法院。前段时间,海安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2月,海安车主余先生停在小区门前的宝马汽车起火,虽然火被消防部门扑灭,但宝马车已经面目全非,见爱车被烧毁余先生心痛不已,当时便报了警。
海安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韩潇沛:“消防到场以后,经过灭火,地上散落了树枝跟没有燃尽的香体,公安后来出警记录,以及后来鉴定意见上在名的车辆照片,基本上车辆已经接近全损。”
车主余先生说,车子是2018年7月份购买的,车价39万余元,正常办理了保险。
海安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韩潇沛:“车辆就是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这辆车购买时间不长,当年保险是车辆的全款。”
经现场视频以及鉴定意见了解,余先生将车停放到车位时,香体当时的高度差不多三四十厘米,按照日常经验,当时的香体应该还未燃尽。事情发生后,余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保险公司委托了鉴定公司对车辆起火进行鉴定。
海安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韩潇沛:“当时的鉴定意见是认为车辆是电气故障导致的起火,但是他排除了任何所有外来的可能性,就是是有车辆本身导致的电气故障。”
余先生认为这份意见书结论与事实不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向海安法院申请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海安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韩潇沛:“第二份鉴定意见就是认为香灰与车辆的起火存在关联,极有可能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香灰导致的,而且鉴定意见上显示,当时车在停车的时候,整个车辆的底盘与这个香灰是有接触的,不管是内部还是下档板的内部,都有香灰的痕迹,那说明香灰确实随着燃烧运动已经进入了发动机内部。”
综合两份鉴定意见书内容,涉事车辆火灾与车辆停车时碰撞地面香火物具有关联性,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全部车价39万余元。
(来源:南通新闻 实习编辑: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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