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犯罪案件。
12-24,被告人邢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使用拖网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次日凌晨,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邢某某的渔船上查获已死亡的上述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1龄至2龄的中华鲟幼鱼,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官:“你之后把这些鱼放到哪里去了?中华鲟呢?”
被告:“放到冰箱了。”
法官:“放冰箱里准备怎么处理中华鲟?”
被告:“准备吃了。”
庭审中,被告人邢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作为一名渔民,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中华鲟死亡,愿意接受惩罚。
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邢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法官:“被告人刑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
据了解,今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刚刚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12-24,上海在全国率先对保护中华鲟进行地方性立法。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愈加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审判员黄菲菲:“这是《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的首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这起案件也是我们法院实行“三合一”以来受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以意义非常重大。最近的《民法典》刚刚出台,《民法典》上也是关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今天案子进行公开宣判,一方面对已经实施违法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威慑和处罚,也是教育震慑其他相关实施违法捕捞的渔民的一种震慑。”
(素材来源:崇明台 记者:徐晨 编辑:刘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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