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12-24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要求,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12-24至12-2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二、优化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
将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的住房由“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调整为“取得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满2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才能上市交易”。
三、实施市级秋交会期间购房补贴政策
2023年市级秋交会期间,在中心城区购买房屋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附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四、优化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五、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对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但不得低于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和最低利率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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