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时,压到了马路上一块儿散落的石块,造成车辆损坏,你认为这事应该自认倒霉,还是应该有人来赔偿这个损失呢?看了下面这个案例,今后遇到类似的情况,你就知道应该找谁了!
小袁开着一辆保时捷在北京海淀区某高速路上行驶,结果碾轧到了一块儿路面上的大石块,造成左前后轮爆胎、轮毂损坏。事发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因为车轮碾轧马路上的石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小袁为此花费了23800元的修理费。
于是小袁将案涉路段的管理养护机构某公路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对方辩称,公司人员对事发路段巡视时未发现遗撒物,已经按照远超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规定的频率,高标准地履行了公路巡视义务,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恰恰是作为驾驶员的小袁,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才造成事故的发生和损失。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首先,要看石块是谁掉的,谁掉的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要看公路的管理人维护者,有没有尽到维护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的,也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怎样判断公路管理人是不是尽到管理义务了呢?法院认为,应根据遗撒物存在的具体时间、巡视时是否应当看到、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进行判断。
而公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进行核查,也没有查明石块是谁掉的,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调取公共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提交,遗撒主体、遗撒物存在时间均无法确定,不能排除巡视过程中遗撒物已经存在而公路公司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进行处理的可能。仅有巡视记录和巡视路线图,不能证明其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小袁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路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小袁车辆维修费16660元。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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