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高管鲍毓明被指性侵养女小兰(化名),在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当然,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现在公安机关还在侦查过程中,并没有对鲍毓明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他暂时连犯罪嫌疑人都称不上,只能说是一个嫌疑人。
但是,出生于1972年,当他在43岁时,和一个刚刚年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鲍毓明难道就不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甚至是法律上的追责吗?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觉得,道德谴责那是一定的,但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答案未必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罪责难逃、板上钉钉,毕竟,类似的案件,取证都相当困难。
从网上公布的信息来看,鲍毓明有着非常光鲜亮丽的工作经历,最让人不寒而栗的,是他对于法律的精通。
鲍毓明有一个博客,12-24,他在这里发表了一篇文章《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再看看如今面对指控,鲍毓明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说“不会触犯法律底线”,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他在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中,早就计划好了一切,甚至留下了对他有利的证据呢?
鲍毓明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自己有证据证明小兰所说的是杜撰捏造的。他还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责小兰忘恩负义。但在多家媒体向其求证,是否和小兰发生过性关系时,他都表示涉及隐私不方便透露。
当然,关于这一点,小兰已经向警方提供了证据,双方是否发生过性关系,相信很快就会有结论了。
但是,从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到证明对方实施了性侵,这中间,还需要更多更有力的证据。
先来看看事情发展的时间线:
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
2015年4月 鲍毓明经人介绍,认识了小兰的母亲。
2015年9月 鲍毓明以“养父”的身份带走小兰
12-24 鲍毓明对小兰实施性侵
如果事情是鲍毓明计划好的,那为什么从9月到12月,整整三个月,他没有动手呢?
因为在此之前,小兰未满14周岁。
等小兰年满14周岁才动手,是否早就准备好脱罪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追究。
相信精通法律,还研究过“嫖宿幼女”的鲍毓明,对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
而对于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的能力是否受限,《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这里,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是否“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并不象针对成年女性强奸案件那样强调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更多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这种优势地位以及被害人是否存在孤立无援的现实困境,这与针对成年女性强奸犯罪的调查取证方向是有重大区别的。
一旦承认养父女关系,强奸罪,就跑不掉了
所以,鲍毓明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起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
但是,即便他不承认“养父女”关系,从2015年9月起,小兰的母亲就将小兰交给了他,和他一起生活,虽然他不是养父,也不是监护人,但是小兰的一应生活起居,都由他负责,说他属于看护人,应该也不为过。
根据这一条,也许就可以说,鲍毓明已经涉嫌强奸罪。
为什么说也许呢,因为这些情况,仅仅是媒体的公开报道,是否真实,还要看警方的调查结论。其实,这起案件中,刑事案件诉讼证据的取证之难,也为追究鲍毓明的责任增加了难度。如果证据确凿,对有关部门来说,鲍某涉嫌强奸罪是可以认定的。
期待警方能够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
这份文件显示,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2019年,仅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
显然,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仍然是目前需要投入更多关注的问题。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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