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这桩案件起源于两个年轻人“相约烧炭死”。
事情发生在2017年11月,20岁的王某在家待业,闲来无事在微博上搜索烧炭自杀的文章。他看到了陈姓女子在主题为烧炭自杀的帖子下留言,于是,他和陈某私聊、进而加了微信。随后,两人商量好在上海碰头,一起“烧炭死”。
王某从宁波来了,和陈某一起在宾馆开了一间房。陈某看起来准备充分,带来了两大箱网购的木炭。两人又一起下楼购买了打火机、钢盆、封箱胶带等工具。
当天晚上,两人开始布置,先用封箱胶把卫生间的排风口和门缝贴死,又将木炭倒入不锈钢盆。最后,王某用打火机点燃了木炭。
两个莫名相遇、又相约一起赴死的两个年轻人,最终却走向了不同的结局。王某独自先行离开宾馆,他没有告诉任何人在房间里发生的事情,更没有报警,而是在另一家宾馆开了房住下,第二天就返回宁波。而陈某,死在那间烧炭的宾馆房间里。
最终,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抓捕王某。事发10个月后,王某因为“故意杀人”的罪名,站上了被告席。
控辩双方争议: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
庭审现场,王某的父亲和叔叔前来旁听,但不见陈某的家属。
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相约自愿烧炭自杀引发,具有一定特殊性;被告人王某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王某中途采取了一定阻却行为,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站在庭上的王某,看起来身形适中、面容清秀,回答提问时语速缓慢。他当庭表示:“我因为年轻不懂事导致事故发生,对被害人及家属都造成了伤害,我对不起被害人家属,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王某的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提出异议。律师指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相约自杀,被告人没有想要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也没有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胁迫和威胁行为,一切行为都是自愿的,本案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且被告人一贯行为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害人自身有精神抑郁,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一定经济赔偿。
庭审结束后,法庭休庭,择日宣判。
全国多起类似案件 未死者均被控“故意杀人”
记者检索发现,近年来全国已发生过多起通过网络相约自杀的案件。
2010年5月,3名90后的打工者网络上相约自杀,最后2人死亡。
2010年6月,小张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等内容的自杀邀请,最后2人结伴自杀,1人死亡。
2014年11月,4名网友通过网络相识,约定到江山一起烧炭自杀。2人中途放弃自杀,2人死亡。
2016年,20岁的湖南大学生小伟和“自杀群”中结识的朋友双双在长沙跳楼,最后1人死亡。
2017年4月,江苏南昌莲塘镇的宿舍里,4人烧炭身亡。警方称,死者从山东、浙江、湖南等地赶来,通过网络相约自杀,最小的17岁,最大的34岁。
类似的相约自杀案件层出不穷,幸存的一方均以故意杀人罪受到指控。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认为,适用“故意杀人”,是因为王某的行为和陈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对陈某的生死持有主观放任的态度,就是一种故意犯罪。
此外,沈亮教授强调,当今社会中,民众对“直接故意”的了解较多,但却忽略了“间接故意”也是犯罪故意的一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也有可能造成伤亡。归根究底,还是对于法律常识的了解太少。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海鹰认为,网络在这类事件中网络起到的负面联结作用值得警惕。网络上相约自杀的发起者和追随者未必都抱着最后的决心,但在传播的过程中会较之人际传播更容易获得“追随者”,双方互相催化,最终酿成悲剧。
选择自杀的人,大多都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挫折或者遭遇变故,身边人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异样并给予帮助,就有机会将他们从深渊边缘拉回来。
生命弥足珍贵,每个人都应该敬畏生命,而家庭、学校、社会也应该承担起教育之责,防止悲剧再次上演。
(看看新闻Knews实习记者 陈和乾 实习编辑:冯蕊 责任编辑: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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