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社交及信息交流平台,一些商业运营的公众号为了吸引流量,不惜在文章中使用博人眼球的词语和表情包,甚至是低俗的内容,由此引发的涉及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纠纷也呈现多发上升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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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起猫粮,怼天怼地惹风波
我(上海二中法院法官,下同)最近审理了一起相关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某公众号“老阳”以狗粮猫粮评测为主,京财公司为实际注册人及经营管理人。该号以其敢于“diss天diss地”的粗暴画风,形成独一无二的风格,拥有超高的人气和庞大的粉丝群,扮演着宠物业内舆论监督的重要角色。
但其“口无遮拦”的痛骂式文风在宠物行业里也引起了不少争议。
2017年至2019年,“老阳”上发布了三篇评论文章,以《说好只骗250,怎么他喵的还索命?》等作为标题,对信元公司的猫粮产品进行评价,大量使用了如“虚标狗、死骗子、趁火打劫、无良商家”等具有侮辱性的词语和表情包(如“老子真的尽力了”、“你是一条酸菜鱼又酸又菜又多余”……),三篇文章累计阅读量超过10万人次。
信元公司认为,京财公司上述文章存在大量侮辱、贬损、诋毁、挑衅的文字和表情包等内容,使信元公司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遂起诉请求判令京财公司删除文章,刊登致歉声明以恢复信元公司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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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誉,网络发文需谨慎
案件经一审来到上海二中院,我们合议庭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关于法人名誉权的条款,涉诉三篇文章的内容是否侵犯名誉权,应从内容的表述方式、京财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导致信元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等方面予以评判。
京财公司将信元公司的相关产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外包装上注明的部分成分含量与检测结果并不相符,此节测评意见并不构成捏造事实,但文章据此作出“只够、必然、没卵用”等强烈确定、夸张的结论性用词,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易造成公众的误解。同时,文章中还引用了大量具有侮辱性的词语和表情包。
京财公司作为该公众号的注册及运营主体,其应对利用互联网平台所发布文章的受众范围、社会关注度及影响力具有清楚的认知,应对涉及内容的语言表达方式及其结论尽到合理的客观严谨注意义务。
三篇文章累计阅读量已超过10万人次,影响范围较大,足以使普通公众及消费者对信元公司及其产品产生负面评价,对信元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京财公司对文章相关用语未作规范处理,亦未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使信元公司的商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综上,合议庭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信元公司的诉请,并酌定合理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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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益,网络非法外之地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名誉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以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是法人对其在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包括信用、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活动成果等因素的综合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对在网络环境下保护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随着12-26《民法典》的生效以及禁令、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则的适用,必将进一步地加大名誉权的保护力度。
作为一名民事法官,我觉得尽管自媒体当然具有言论表达的自由,但所作出的评论、批评应正当合理、客观理性,用词以及表达内容不应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自媒体不可为了吸引眼球,无所顾忌地表达观点。没有边界的言论自由是一把利刃,伤人也伤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所有人都不例外。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特约记者:肖光亮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实习编辑:葛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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